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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局、曹xx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局,曹xx,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xx局,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王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曹xx,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闫xx,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局与被执行人曹xx、闫xx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02执1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