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局、曹xx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局,曹xx,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xx局,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王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曹xx,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闫xx,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局与被执行人曹xx、闫xx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02执1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