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刑更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宋光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光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1023号罪犯宋光辉,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5年8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7年9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光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宋光辉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关毅民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