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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耀和与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燃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和,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燃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李耀和。被执行人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燃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兴。申请执行人李耀和与被执行人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燃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浏劳人仲字[2017]第32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燃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3229.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燃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均已在另案中被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土地登记信息;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燃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