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伟力、赵盼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力,赵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802号被执行人:李伟力,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赵盼军,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伟力、赵盼军罚金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刑初6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被执行人李伟力、赵盼军追缴罚金20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0万元。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刑初632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