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金英泽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金英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兴华乡。被执行人金英泽,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明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金英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耀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