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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6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何涛、湖北焜博金属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涛,湖北焜博金属模板有限责任公司,高爱明,刘友志,余超,张留青,孙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6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涛,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湖北焜博金属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夏君礼,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爱明,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刘友志,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余超,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被执行人张留青,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孙争,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劳人仲裁字【2017】第1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焜博金属模板有限责任公司、高爱明、刘友志、余超、张留青、孙争3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焜博金属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1.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O二O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