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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6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炳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堂,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坚。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世明,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坚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则明审判员  李晓波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徐镜圆审判员  谢雄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光书记员  于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