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蒲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蒲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蒲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蒲某某下落不明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蒲某某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110000元、利息52565元、诉讼费816.25元,合计163381.25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待其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