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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行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单建尧与绍兴市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建尧,绍兴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2行初230号原告单建尧,男,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绍兴市规划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35号交通投资大厦。法定代表人应良波,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显明、王建庆,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建尧与被告绍兴市规划局规划许可一案,原告单建尧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建尧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建尧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规划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 岚审 判 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潘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