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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松与安徽友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杨绍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松,安徽友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杨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谢松,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被执行人安徽友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先友,职务:总经理。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执行人杨绍珍,男,1966年5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人。申请执行人谢松与被执行人安徽友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杨绍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友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杨绍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119537.4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晟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