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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刑更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1138号罪犯张伟,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富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7年9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张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关毅民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