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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04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2017年5月2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11日,本案由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张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房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银行齐齐哈尔铁锋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三间房营业所账户内存款,因该房屋暂时不能变现,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以清偿所申请的欠款,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6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文恒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于永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鄢锁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