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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0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葛清平与林莉、董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清平,林莉,董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546号原告:葛清平,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林莉,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董晓红,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清平与被告林莉、董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葛清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葛清平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小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