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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6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牛学彪与张玉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学彪,张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6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牛学彪,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张玉贤,住甘肃省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学彪与被执行人张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玉贤归还原告牛学彪借款本金1119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承担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35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652元,由被告张玉贤负担。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张玉贤司法拘留;经查证:被执行人张玉贤名下有某某号轿车一辆,于2017年10月8号已查封该车车户,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被执行人张玉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张玉贤仍拒不履行判决,我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征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牛学彪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6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牛学彪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燕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