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执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461号申请人: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00495X。法定代表人:韦国顺,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陡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4875428C。申请人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66万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PZDM20173402000000014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66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500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