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孟祥武、李传伟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武,李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孟祥武,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传伟,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传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传伟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3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