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8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包艳文与赵晓泉、徐秀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艳文,赵晓泉,徐秀洁,李浩特,周国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306号原告:包艳文,女,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赵晓泉,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徐秀洁,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第三人:李浩特,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第三人:周国光,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艳文诉被告赵晓泉、徐秀洁、第三人李浩特、周国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