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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0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于晓杰与张永海、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杰,张永海,刘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0执43号申请执行人于晓杰,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张永海,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镇农场龙盛小区B区8号楼4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刘海霞(系被执行人张永海之妻),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镇农场龙盛小区B区8号楼4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晓杰与被执行人张永海、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