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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家红盗窃、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家红,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家红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奕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家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家红伙同“光头佬”(另案处理),携带液压剪等工具,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2号S栋A梯楼梯口,采用剪断防盗锁、强拧电源锁的手段,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下同)2565元红色豪雅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F4006038、车架号:LCS4BGT10F1000038)盗走。2017年4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家红伙同“光头佬”携带液压剪等工具,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城西大道保利花园小区门前摩托车停放处,采用剪断防盗锁、强拧电源锁的手段,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970元银色广州广本牌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G1204198、车架号:LWJTCJP1XH5100219)盗走。2017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梁家红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宁路骏景宾馆206号房内与梁门新(另案处理)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天7时许,梁家红应梁某2新的要求,将梁某2新购买的37小包“冰毒”带回其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25号D栋C梯302的住处保管。2017年4月13日下午,民警在梁家红住处起获上述37包“冰毒”。经检验,37小包“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1.38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家红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梁家红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家红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梁家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我不知道梁某2新把毒品放在我房间,也不知道包里是毒品。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的事实2017年4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家红伙同“光头佬”(另案处理),携带液压剪等工具,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2号S栋A梯楼梯口,采用剪断防盗锁、强拧电源锁的手段,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雅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F4006038、车架号:LCS4BGT10F1000038)盗走。经评估,所盗摩托车价值2565元。破案后已缴回被盗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黄某。2017年4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家红伙同“光头佬”携带液压剪等工具,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城西大道保利花园小区门前摩托车停放处,采用剪断防盗锁、强拧电源锁的手段,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广州广本牌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G1204198、车架号:LWJTCJP1XH5100219)盗走。经评估,所盗摩托车价值29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家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助力车销售统一凭票、辨认笔录,证人梁某1、钟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黄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2017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梁家红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宁路骏景宾馆206号房内与梁某2新(已判刑)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日7时许,被告人梁家红应梁某2新的要求,将梁某2新购买的37小包“冰毒”带回其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25号D栋C梯302的住处保管。2017年4月13日下午,民警在被告人梁家红住处起获上述37包“冰毒”及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三叉板手一把、T型单头板手一把、液压剪一把、六角匙一套、板手一把。经检验,37小包“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1.38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证明公安民警于2017年4月13日对梁家红居住的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25号D栋C梯302进行搜查,搜查到疑似盗窃摩托车的工具,包括螺丝刀一把、三叉板手一把、T型单头板手一把、液压剪一把、六角匙一套、板手一把共六件以及37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净重共41.38克,公安机关扣押以上物品并拍照固定。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梁家红通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氯胺酮、吗啡呈阴性,甲基苯丙胺呈阳性。3、同案人梁某2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4月11日21时左右,我通过电话联系“牛杂”,相约在清城区源潭镇正骨医院附近,我向他购买了2500元的冰毒。他交货给我是用烟盒装着,并用白色的密封袋装着,我看了货确认后就把钱交给“牛杂”。我拿到货后回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宁路骏景宾馆206房,并将毒品分装。4月12日2时许,我打电话叫梁家红到房内,我对他说由于我刚吸食毒品不久,不确定这些毒品是否正宗,于是就叫他一起吸食,梁家红和我一起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7时许,梁家红提出要回家休息,我就对他说将我刚购买的“冰毒”存放他家中先行保管,到时候再联系他拿回,梁家红同意后我就将大部分的毒品交给他。我用透明封口袋分装了约四十小包的毒品之后就交给梁家红,我自己留下了四小包用于自己方便吸食。我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分装毒品方便吸食。我认为暂放在梁家红家中比较安全。辨认笔录,证明梁某2新辨认出梁家红。4、被告人梁家红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4月12日2时许,梁门新打电话叫我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宁路骏豪宾馆206房与他一起吸食毒品。我到了之后就和梁某2新一起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至2017年4月12日7时许,我想回家休息,梁某2新让我帮他先存放他新买到的“冰毒”,到时候再联系我拿回。我见是自家兄弟要求,就答应了梁某2新,将用白色密封袋装着的“冰毒”拿回家放在我房间里的红色摩托车车尾箱锁好。但直到2017年4月13日15时许我被公安民警抓获时,梁某2新还没有拿回这些冰毒。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梁家红辨认出梁某2新。5、鉴定意见,清公(司)鉴(化)字【2017】04023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1.检材1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7.73克;2.检材2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3.65克。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勘查梁家红住所:证明中心现场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骏景大厦25号D栋C梯302房。现场发现37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7、检查搜查录像、称重录像,证明2017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梁家红的住处搜查到白色晶体后称重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梁家红提出其不知道梁某2新给的是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同案人梁某2新供述,其与被告人梁家红一同吸食冰毒后,见梁家红要回家时便要求被告人梁家红将其刚购买的大部分冰毒带回梁家中保管,被告人梁家红同意并独自将毒品带回了自己家中,这与被告人梁家红的庭前供述能相互印证,且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家红家中亦起获了毒品,并经毒化检验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梁家红持有数量较大的甲基苯丙胺的事实,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梁家红的刑事责任,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家红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1.38克,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梁家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梁家红身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家红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家红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梁家红归案后对盗窃的事实能坦白认罪,本院依法对其犯盗窃罪给予从重处罚的同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家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其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家红退赔2970元,予以发还给被害人李浩贤。三、扣押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三叉板手一把、T型单头板手一把、液压剪一把、六角匙一套、板手一把,予以没收销毁,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胡 燃人民陪审员  李立宪人民陪审员  钟灵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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