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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5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911江苏海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5911号原告:江苏海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朝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陆立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戚墅堰经济开发区东方东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崔桂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海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海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江苏海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凤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妮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