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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恢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荣与岳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荣,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恢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荣,女,汉族,1960年7月7日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岳飞,男,汉族,1971年8月8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荣与被执行人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岳飞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开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岳飞在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的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兴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