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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3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3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7年12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城关镇大桥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571211XXXX。被执行人:郭某,男,1993年3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胡家坪行政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930312XXXX。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郭某之父郭某在卫计局、教育局有到期债权,但经协调,未能给付。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郭磊磊已被拘留十五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