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韦丽娜、罗永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丽娜,罗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742号申请执行人韦丽娜,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罗永贵,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韦丽娜与被执行人罗永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福建省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7534.9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案自2017年6月30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8月26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系四川人,其联系方式137××××5377是空号,现下落不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奇仁审判员 黄振源审判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