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邢风疆、谢沧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风疆,谢沧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民终3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风疆,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本林,男,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沧忠,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邢风疆因与被上诉人谢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风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邢风疆收到一审法院的材料后,向一审法院邮寄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并主动与工程业主新疆石河子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但一审法院未对邢风疆的合法请求予以答复,判决书也未提及该事实,剥夺了邢风疆的抗辩权。2.邢风疆与谢沧忠并不认识,发生民间借贷是因谢沧忠到邢风疆所承建的工地任职,该单位拖欠邢风疆上千万工程款。谢沧忠为了自身工作业绩,主动介绍邢风疆借了上述款项,为谢沧忠增回了面子。而谢沧忠应该依约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至今不支付。谢沧忠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邢风疆的上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谢沧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邢风疆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5%,从2016年9月12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12日,邢风疆出具一份借条给谢沧忠,载明向谢沧忠借款30万元,期限为15天。谢沧忠于当天将出借的30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邢风疆。期限届满后邢风疆未还款,但向谢沧忠口头承诺愿按月利率2.5%,支付借款利息。然而,邢风疆亦未如约支付利息,故谢沧忠诉诸法院。上述事实,有谢沧忠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邢风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故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谢沧忠与邢风疆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邢风疆却未如约履行,谢沧忠要求邢风疆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谢沧忠、邢风疆未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作出约定,在邢风疆逾期后,才就逾期利息口头约定为月利率2.5%,该约定超过了我国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故邢风疆应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谢沧忠诉求中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邢风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谢沧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9月28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谢沧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94元,谢沧忠负担25元,邢风疆负担3269元。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邢风疆二审提供报告一份及合同一份,拟证明30万元的借款由来及已经要求公司付款偿还。邢风疆并未提供证据原件。谢沧忠质证认为,证据无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邢风疆二审提供的证据均无原件,本院对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当庭宣布对邢风疆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邢风疆与谢沧忠之间的借款合同有借条、转账凭证及录音证据为证,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邢风疆虽上诉称该借款应由公司偿还,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务人另有他人,邢风疆无须还款。一审法院根据谢沧忠提交的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邢风疆须还本付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邢风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邢风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小兰)审 判 员 (许 莹)审 判 员 (陈丽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傅晓 琴)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