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7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建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743-9号申请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建新,男,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新在中国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28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时社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