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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少明与庄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明,庄祖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509号原告:张少明,男,苗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庄祖玉,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张少明与被告庄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张少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少明负担。审判员 潘 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丽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