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少明与庄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明,庄祖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509号原告:张少明,男,苗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庄祖玉,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张少明与被告庄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张少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少明负担。审判员 潘 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丽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