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与李冬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李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94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依安县泰安大街391号。被申请人:李冬冬,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洪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