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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安民与王小兰、王德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民,王小兰,王德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民初1366号原告:王安民,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小兰,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德养,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王安民与王小兰、王德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于2017年3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安民到庭参加诉讼,王小兰、王德养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安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农历十月七日,王小兰因家庭急需用款,从王安民处借款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并由王德养作担保。经原告催要,该款至今未有返还。王小兰、王德养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王安民所举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王安民所举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人口信息查询单各一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十月七日,王小兰因急需用钱,由王德养作担保,从王安民处借款5000元,并向王安民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安民现金五仟元整(5000.00元),2012年农10月初七,借款人:王小兰,担保人:王得养”。经王安民多次催要,该款至今未有返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王小兰向王安民借款5000元,并由王德养作担保,有王小兰向王安民出具借条为凭,王小兰理应及时返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王安民借款本金5000元。二、王德养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小兰、王德养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