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7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纪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纪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727-10号申请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纪望,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纪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时社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