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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7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纪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纪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727-10号申请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纪望,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纪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时社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