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2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飞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该行法律事务部书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飞宏,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游姣梅,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你们双方于2017年10月14日10时就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766元,财产保全费806元,执行立案费65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执行员 :彭琼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