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小四与李晓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四,李晓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316号原告:李小四,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李晓建,男,1987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李小四与李晓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小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四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李小四负担。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卓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