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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小四与李晓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四,李晓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316号原告:李小四,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李晓建,男,1987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李小四与李晓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小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四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李小四负担。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卓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