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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4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俊与王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俊,王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4759号原告:焦俊,男,汉族,农民,1971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志成,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焦俊诉被告王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予以受理。原告焦俊于2017年10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5元,由原告焦俊负担。审判员  吴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