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4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俊与王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俊,王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4759号原告:焦俊,男,汉族,农民,1971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志成,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焦俊诉被告王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予以受理。原告焦俊于2017年10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5元,由原告焦俊负担。审判员 吴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