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汪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汪来,王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43号。负责人戈启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汪来,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王晓艳,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2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来、王晓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借款本金444063.1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76元,申请执行费65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来、王晓艳的银行存款454699.15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华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胡宇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