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7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庆敏与王高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敏,王高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7128号原告:黄庆敏,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钟,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高友,男,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黄庆敏为与被告王高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玲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庆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高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庆敏起诉称:原告于2000年4月5日经中介介绍,向被告王高友购买其自有的座落于苍南县××××号房屋一间,转让价格为70000元,原告依约付清了房价款。被告也将涉案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原告,并已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双方不是同村,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2017年6月14日,钱库镇兴中南路20号至38号房屋经鉴定为危房,需拆除重建。因被告不履行协助办理申请拆建义务,造成整幢房屋无法办理拆建相关手续。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4月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苍南县××××号危房原拆重新建房手续;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黄庆敏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人口信息,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证、土地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就苍南县××××号房屋达成买卖协议、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将房产证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事实;4.危房鉴定报告,证明涉案房屋已鉴定为危房,鉴定部门建议立即停止使用,拆除重建。被告王高友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其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内容,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各自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且该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因转让涉案房屋形成的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效力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直接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出卖人除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移转登记外,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协助买受人到政府机关、住建、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拆房重建审批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苍南县××××号房屋原拆重新建房手续,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黄庆敏与王高友之间关于苍南县××××号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王高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黄庆敏办理坐落于苍南县××××号房屋原拆重新建房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高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玲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小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