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6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倩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谭倩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621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龙良路龙湖新城2号康格斯花园一期2座P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叶伟雄。被告:谭倩仪,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倩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缴清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婉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