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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红星与徐步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星,徐步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845号申请执行人:唐红星,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室孝南区。被执行人:徐步中,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都县。申请执行人唐红星与被执行人徐步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步中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步中银行存款人民币32609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