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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双与曹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宾。被执行人:曹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双与被执行人曹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1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钊审判员  牛连青审判员  任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