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双与曹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宾。被执行人:曹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双与被执行人曹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1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钊审判员 牛连青审判员 任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