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8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417号原告:孙某,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98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吴学刚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刘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