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1220号被告人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12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女,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原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7日早10时许,被告人沈某骑电动车行至本市未央区车辆厂南花园路口时,发现被害人钟某(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正在装卸货物,旁边放有部分未搬运香烟,于是滋生盗窃念头,将一捆香烟放在自己所骑电动车上欲偷偷离开,被害人钟某发现后追赶,抓住被告人后报警,被告人沈某被抓获。经查,被盗香烟共计20条,其中好猫(长乐细支)香烟10条,单价139.92元;红塔山(细支传奇)香烟5条,单价129.3元;长白山(777)香烟1条,单价121.9元;金圣(滕王阁紫光)香烟3条,单价129.3元;白沙(硬细支和天下)香烟1条,单价720.8元,价值总计3276.3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早10时许,被告人沈某行至本市未央区车辆厂南花园路口时,趁被害人钟某装卸货物未注意时将一捆未搬运的香烟放在其所骑电动车上欲离开,被害人钟某发现后立即追赶并报警,被告人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陕西省烟草部门确认,被盗香烟价值共计3276.3元,已发还被害人钟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报案材料、询问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红艳人民陪审员 樊奎元人民陪审员 刘春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甄生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