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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芳、薛良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薛良波,范福强,刘芳,崔峨,陈雪宁,南京盛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409322-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胡庆华,行长。被执行人:薛良波,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范福强,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芳,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被执行人:崔峨,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雪宁,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南京盛旭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42611-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289号03幢301室。法定代表人:薛良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南京盛旭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旺园区319幢4单元202室的不动产的查封;二、解除设定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旺园区319幢4单元202室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原他项权证(合他字第018752、021187号)作废;三、南京盛旭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旺园区319幢4单元202室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荣加(居民身份证号:)所有,原所有权证号(合转字第053729号)作废,原土地证作废;四、买受人李荣加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李荣加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福铸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张同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