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翁法执字第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凤芝与陈悦、张志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芝,陈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翁法执字第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凤芝,女,194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陈悦,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张凤芝申请执行陈悦、张志和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翁法执字第7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悦名下所有的蒙XXX**号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悦名下所有的蒙XX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