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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邵强强与李元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强强,李元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4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强强,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庆阳市人,个体经营户,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李元宏,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庆阳市人,西峰区环卫局职工,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强强与被执行人李元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号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元宏支付原告邵强强借款本金192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4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邵强强负担50元,由被告李元宏负担4250元。执行中,于2017年10月13日提取被执行人李元宏住房公积金15000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元宏的工资。经查:被执行人李元宏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强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邵强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邵强强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惠志坚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侯燕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