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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彩红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天水市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红,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天水市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2144号原告:张彩红,女,汉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亮,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法定代表人:苏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职工。被告:天水市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秦州区南明路4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东,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天水市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股股长。原告张彩红与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天水市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张彩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彩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彩红负担。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