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榆社县公安局与郭眉存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社县公安局,郭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榆社县公安局,所在地榆社县东升街45号。法定代表人:燕生如,局长。被执行人郭眉存,男,汉族,榆社县西马乡人,农民,现住榆社县。本院在执行榆社县公安局与郭眉存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眉存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眉存在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