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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榆社县公安局与郭眉存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社县公安局,郭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榆社县公安局,所在地榆社县东升街45号。法定代表人:燕生如,局长。被执行人郭眉存,男,汉族,榆社县西马乡人,农民,现住榆社县。本院在执行榆社县公安局与郭眉存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眉存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眉存在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