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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福全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85号罪犯马福全,男,生于1961年10月8日,回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临州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8月减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5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现余刑八年二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21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568分,获监狱表扬1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福全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斌审判员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秀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