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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沈阳东方瑞祥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弗伦斯堡啤酒坊、沈阳百年珍露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东方瑞祥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弗伦斯堡啤酒坊,沈阳百年珍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3972号原告:沈阳东方瑞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二街3-2号(25门)。法定代表人:王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慧,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弗伦斯堡啤酒坊,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二街3-2号208号楼35门、209号楼36门。经营者:孙凯,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民生西路7甲1单元3层37号。被告:沈阳百年珍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33(1507)室。法定代表人:宋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东方瑞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弗伦斯堡啤酒坊、沈阳百年珍露商贸有限公司、孙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弗伦斯堡啤酒坊、沈阳百年珍露商贸有限公司、孙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弗伦斯堡啤酒坊、沈阳百年珍露商贸有限公司、孙凯履行(2017)辽01民终4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弗伦斯堡啤酒坊、沈阳百年珍露商贸有限公司、孙凯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弗伦斯堡啤酒坊、沈阳百年珍露商贸有限公司、孙凯银行账户存款3870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