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与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121号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炎黄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被告: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华学工业园内长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368元,减半收取计41684元,由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保宪审 判 员 岳宏欣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