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李金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李金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80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42号。组织机构代码08751853-0。负责人牛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金开,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李金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李金开向原告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修理费18500元及拖车费1500元、支付车辆贬值损失费3700元、支付经营损失费745元,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李金开负担。因李金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据(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017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金开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修理费18500元及拖车费1500元、支付车辆贬值损失费3700元、支付经营损失费7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本案执行费270元,以上合计249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金开的银行存款2492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李金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