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茹与傅水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茹,傅水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3198号原告:孙茹,女,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丹、巢文洪,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水林,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3楼。负责人:何华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真,该公司员工。原告孙茹与被告傅水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4535.8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与审查一、双方对下列事项无争议:1、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8月27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傅水林驾驶苏D×××××小型轿车在常州市国泰名都小区停车后,傅水林打开车门时与原告孙茹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茹受伤。2、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傅水林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茹无责。3、原告的部分损失:医疗费48485.56元,伙食补助费4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80304元。4.鉴定结论:双方无异议。5、投保信息:苏D×××××小型轿车在被告紫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的三责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7、垫付款项:被告傅水林共计垫付1301.94元。上述事项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双方对下列事项有争议:1、护理费:原告主张6120元,被告认可5400元。本院认为,依据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期为90日,原告提供了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陪护中心管理所出具的陪护费收据,该收据载明8天陪护费为1200元,另82天的护理费为每天60元,合计6120元,本院予以确认。2、交通费,误工费:原告主张交通费1250元、150天的误工费20000元;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认可交通费500元,150天的误工费12000元。本院酌定交通费800元,原告未能提供事故发生后减少收入的证明,故本院认定原告的误工费为12000元。3、医疗费:被告紫金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的医保外用药,本院予以确认。4、鉴定费:被告傅水林、紫金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3061元,本院认为,傅水林在涉案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并提供鉴定费发票,主张鉴定费3061元,本院予以认可,由紫金保险公司承担。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本起事故中造成了损害,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本案中,傅水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为医疗费48485.56元、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720元、交通费800元、护理费6120元、误工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803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153879.56元,其中医保外用药4848.56元由傅水林承担,扣除傅水林垫付的医药费1301.94元,被告傅水林赔付3546.62元。剩余款项149031元由被告紫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14224元,在三者险中赔付34807元。综上所述,原告孙茹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孙茹支付保险理赔款149031元。二、傅水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孙茹支付理赔款3546.62元。三、驳回孙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68元,减半收取531.34元,鉴定费3061元,合计3592.34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061元,傅水林负担531.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蒋魁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