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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川书、邹春兰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川书,邹春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7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川书,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2007年4月27日因赌博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0年1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11月29日因赌博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2015年11月3日因赌博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11日被取保候审,9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邹春兰,绰号“田鸡婆”,女,1978年8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2009年12月23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5月5日因赌博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2年5月8日因赌博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9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锁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以营利为目的,邀王某、张某、杨某等人,在丹阳市儿童医院对面二楼的麻将馆内,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1次,王川书负责抽头,共计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各退出了3500元非法所得。同时向本院移送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邹春兰提供场所,被告人王川书邀约王某、张某、杨某等人,在被告人邹春兰经营的位于丹阳市儿童医院对面的二楼麻将馆内,用麻将牌以赌“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王川书负责抽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有聚众赌博的犯罪嫌疑,于5月26日立案侦查,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分别于7月5日、7月1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赌博的事实,后两人各退出了3500元非法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杨某、陈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均已退出非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川书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邹春兰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列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的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川书、邹春兰退出的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智慧人民陪审员  刘建瑛人民陪审员  刘健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荆 晶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